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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只有如实申报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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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买方和转让方共同承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共同主张赔偿。
目前如果承担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话,一般来说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实上,在2004年之前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仅仅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我了解到的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晒在公路上,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行为导致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机动车司机在如此危险的道路上行驶,在未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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