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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到每个地方执行的政策也不一样。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有的地方的退休教师可以领取教龄津贴,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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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不在编的教师,工资发放是有单位自筹或是政府差供,如果单位好的话尚可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如果不好则会低于同级别在编教师。各类保险是自己缴纳和单位缴纳相结合的,很容易造成拖欠现象,退休是不享受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待遇。从人事管理上讲不在编的人员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是不进人事局的,任何变动均由合同约定或是聘用单位说了算。所以你要参照自己的情况,是否有签合同,看合同有无约定。保险应该是没有希望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劳动人事仲裁规则开始执行,所以按此规则教师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和调整。(在编的教师不适用劳动法,学校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适用)如你满意请采纳。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有教龄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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