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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书遗嘱不必委托执行人。立遗嘱时,不一定要写遗嘱执行人是否委托执行人由被继承人决定。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和登记遗嘱人的遗产;保管各种...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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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必须指定执行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赠继承、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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