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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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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依法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全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针对预防、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暴力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对于受害一方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全令,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全令,会责令家暴一方停止侵害行为、退出住所等措施,保护受害一方。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遇到家庭暴力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1、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锐器伤害你;靠近门窗向邻居和路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躲在有电话可以求助的房间里,如果可能的话,把施暴者锁在门外;与此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0,察记录;二、向受害者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报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者就医,鉴定伤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首先,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戚朋友寻求帮助。根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有义务保护受害者。报警后,派出所必须报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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