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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楚房子是判决书写明判给孩子的还是离婚协议上双方协商给孩子的。如果是判决书写明是给孩子的,那么依据该判决书,房屋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应尽快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否则银行依据产权登记查封该房屋以后就比较麻烦了。如果只是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屋给孩子,那么这其实是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在房屋未过户之前,房屋仍然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并且他们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房屋属于父母,银行是有权利查封该房屋用于还债的。不论上述的哪种情况,都要尽快去办理房产过户,这样才可能保障孩子对房屋的所有权。
你的问题不清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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