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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属于公司的紧密层,分公司没有独立会计资格,一切服从总公司,附属公司不同,属于分散层,独立会计,只是利用总公司的资格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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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算。两者不存在挂靠关系。分公司并不存在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都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与第四条都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单位与挂靠方之间的实际施工关系等,“一刀切”的解决办法或许并非最为妥当,不管是从保护善意发包人、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惩戒出借资质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促进施工资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考量,都要求谨慎对待挂靠关系中所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不合法,法律禁止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国家虽然禁止挂靠,随着国政策越来越严,资质维护成本越来越高,现在工程几乎都要资质,挂靠在所难免。如果认真做,符合质量标准,一般国家不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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