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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他人共谋强奸妇女的,其中一人只是望风,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应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属于,对于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参与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共谋而未实行,构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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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对于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参与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共谋而未实行,构成共同犯罪。认为共同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且指犯罪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共谋行为。因为共谋是指数人就准备实施的犯罪进行谋议,它可能是对犯罪的教唆,也可能是对犯罪的帮助,因而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
1,强奸属于故意犯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犯罪行为。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1)主体必须是男性,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2)对象必须是女性;(3)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4)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使妇女不敢抗拒的程度。3,《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不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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