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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想给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向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2、法院判决后如...
夫妻之间离婚后不想给抚养费解答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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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我们国内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人们茶余饭后经常在嘴边讨论的话题。那么离婚后往往会涉及到许多问题,如财产分割的问题,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出等一些问题,下面小编就离婚后不想再给抚养费这个问题做下具体的介绍: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的要求。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亲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方式有协议或者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协议不成只能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最为方便快捷的,但前提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到民政局办理即可。如果协议不成,就需要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原告需要准备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起诉状
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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