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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血缘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年龄。可撤销的情形是胁迫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隐瞒的。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
可撤销婚姻的五种情形,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因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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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一般是婚姻关系的缺陷; 2、撤销有法定期限,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一年; 3、撤销权利主体特定; 四、其他法律特别。
(一)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民法典律制度历来是民法典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条件的婚姻连在一起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结合形式,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1、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3、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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