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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外方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⒈外方当事人是个人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⒉外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具备合法的证明文件;订立合同一定要审查外方是否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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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5、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风险提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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