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具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2)检查权。即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 (3)请求协助权。即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权力。 (4)列席有关会议权。即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5)监察建议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对被监察对象的有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向监察对象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的权力。 (6)监察决定权。即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以下监察决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7)受理控告、检举及申诉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以及不当行政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别人进行监理。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