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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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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由于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因此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会频频申请鉴定来拖延时间,这样对原告是不利的。作为法院,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制订恶意拖延时间的处罚标准,对以拖延时间为目的的司法鉴定行为,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制裁。应该加强认识、严格审查、完善法律程序及加强制裁等防止用司法鉴定拖延时间。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司法鉴定申请完全没必要,他们申请的目的纯属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故意影响诉讼进程。这些当事人申请鉴定不是真正目的,拖延时间才是目的。
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在不同的事故中,涉及到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内容都是不太一样的。因此,就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到对应的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但不管是怎样的鉴定,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期限规定,鉴定机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鉴定结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但现实中往往很多单位不会如期申请,口头上允诺你一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你,但实际上却拖延时间,因此作为受伤的员工一定要把握期限,如果单位未在该期限内为你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确下期限是受伤之日起1年内,务必把握期限。因为往往错过认定期限,想依据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几乎不可能,劳动仲裁部门几乎不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所以发生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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