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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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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受害人伤残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标准上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具体规定。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医疗费用的赔偿有限制,保险公司最高限额为1万元。如果有商业三险,医疗费用也可以支付,但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险的医疗费用需要由事故司机自己承担。
交通事故全责方的住院医疗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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