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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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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该告生产厂家。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来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 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只要问题在生产厂家那里得到了解决,那么商家的欺诈,只要在消协投诉就可以了,一般不会额外给予补偿的。 如果生产厂家那里得不到充分补偿,你也可以在一开始就把两家都列为被告来主张连带责任。 但是直接告商家的话,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很难得到诉讼结果。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反馈、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民事起诉状需要写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清纠纷的事实,表达原告方的的基本诉求,最后签字并日期。《民诉法》规定的起诉状基本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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