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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是: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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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这条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实质上就是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即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然当事人也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申请确认该处罚决定不生效(无效),而且不受复议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当事人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不予理睬,因其对自己无约束力,自己不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对行政机关而言也不产生约束力,行政机关可以变更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也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主张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是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言的,不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解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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