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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中型公共设施以及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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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一)驾驶与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收缴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方式有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告知义务由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的;(三)违反机动车载物或者载人规定的;(四)机动车行经积水路面、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七)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八)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人或者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九)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十)驾驶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设备的机动车的;(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十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没有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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