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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不会患有癌症不追究法律责任...
患有强迫症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触犯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是必须要严格的执行,患有强迫症并不是可以免除承担刑事责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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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身患癌症且病情严重,在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下是可以监外执行的。若需要办理保外就医,应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是否需要保外就医。除此之外,若犯罪分子已经怀孕或者需要哺乳婴儿,也可监外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 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 特殊规定: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 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并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定或残余病态意识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便会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患者就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实施并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所以,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该人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还是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该人被无罪释放时,公安机关应当向你们出示对该人的病理鉴定的结论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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