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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物,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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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第三、限制性。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它是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即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虽然有的强制措施并非对相对人不利,如强制戒毒、强制醒酒、强制治疗精神病等,但从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等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来看,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即相对人只能按照行政主体所期望的方式行事,而不得相反;这种限制性有时也对相对人的权利有限制性,即有限权性,如强制许可、强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强行扣留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等。第四、预防性。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来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防止不利于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利益免受危险行为或情势的危害。在于排除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属于一种事前和事中的行政措施,分别表现在:(1)预防危险行为的产生。如:约束醉酒司机,禁止其驾驶机动车辆。(2)制止危险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将相对人带入公共场所的危险物品强制转移。(3)保障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如:强制征用公私财物用于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等。第五、临时性、应急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出于紧迫情势的需要而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临时约束,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作出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目的,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第六、非制裁性。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相对人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危险情势或危险行为的损害,在于排除危险情势和危险行为,而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所以,行政强制措施并非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因而也就具有非制裁性第七、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总之,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些费用,一般都不是行政相对人自己承担的,而且,行政强制措施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性质也不一样。比较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类似于行政拘留,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等方式。延伸阅读:行政处罚不交法院会强制执行吗?行政强制法司法解释总则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类: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产;冻结当事人的存款和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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