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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藏尸案宣判结果被告人的量刑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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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藏尸案宣判结果被告人的量刑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某自首,但朱某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朱某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某不予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此后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严打运动的展开,死刑的政策有所松动,及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经增至68个。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也大量增加。为此,我们需要对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对死刑加以严格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在刑法分则对适用死刑条件往往加以具体规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同样遵守上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杀妻藏尸案宣判结果被告人的量刑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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