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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本单位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和控制,必然会影响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和其他公众的利益,是一种有害的社会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属于公司。企业管理的资金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公司的全部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客观上,本罪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是一种非法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直接处理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员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并准备日后归还。不是永久占有权,而是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比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本单位资金,并利用职务之便,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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