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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时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明。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达、到达和离开时间。传唤没有强制性。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应得到保证。
如果情况属实,维权的途径很多。不过要讲究效果和效率,建设先向当地县级公安局纪委反映,看对方的此事的重视程度,如果不行可以向当地县纪委反映。不过我估计你上面所说的与事实会有所出入,在派出所呆20多天实在是不太可能的事(也许已经因为本案或别的案件被拘留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时限为8小时,最多可延长到24小时。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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