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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
民政局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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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确定管辖权: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4、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5、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6、登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有哪些?民政局办理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要什么证件?下面由110ask.com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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