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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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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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