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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两者之间定位是怎么样的?

2022-07-12
不妨举例说明:在某离婚诉讼中,根据夫妻双方的一致认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额是10万元,考虑到女方对家庭尽到了主要责任,离婚时又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可分,故法院最后判决10元共同债务,由女方承担3万元,男方承担7万元不久,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向法院另行提起债务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债务在该诉讼中,会出现三种处理结果第1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就是10万元且经审查确实成立,那么法院可直接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10万元,即使不写明两被告之间的分担比例是3/7开,夫妻之间也应该按照该比例进行内部追偿,因为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完全一致第2种情况,如果经审查能够成立的债权不是10万元,而是12万元,或是8万元,亦即两个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相差不大,那么该诉讼中法院还是可以按照离婚判决认定的3/7开比例,就12万元或是8万元在夫妻双方之间确定分担比例第3种情况,如果经审查能够成立的债权不是10万元,而是20万元,或是只有2万元,亦即两个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相差悬殊,那么在该诉讼中,如果再按照离婚诉讼的3/7开比例,显然会使夫妻双方利益出现失衡,为此,法官可在参考3/7比例的基础上,对夫妻的内部分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如是20万元的,则应该让女方承担20%左右,让男方承担80%左右;如是2万元的,则不妨判决全部让男方承担 显然,根据上述设想,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并存在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关系,而是一个相辅相乘、有机衔接的关系,在实践中也应该是可行的当然,其中也明显包含着这样一种要求,就是:债务诉讼中审判法官既要判决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要以离婚诉讼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作为共同被告的夫妻双方的内部分担比例笔者以为,债务诉讼中法官尽这样的义务并不为过毕竟,该类债务诉讼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起,对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债务承担比例作出明确,是该类债务诉讼内含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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