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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
(1)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凡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死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均可给予民事制裁,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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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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