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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催告公告送达期限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
可以,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必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应该谨慎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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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强制法公告送达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制度,也确定催告书需送达。催告书的送达可以采用直接、留置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于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纳税人交清税款、滞纳金才能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对于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请税务行政诉讼,这是前置条件。因此,纳税人税款未缴也未复议,纳税人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只能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而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案件移送后对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税款未缴也未复议,税务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有权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但罚款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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