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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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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离职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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