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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
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程序是: 1、公证申请人将涉外子女收养的材料亲自提交公证申请; 2、公证申请受理后,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3、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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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方式为:通过外国收养机构向中国收养机构转让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报告和证明;经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法律文件。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一)跨国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九)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x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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