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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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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起诉的话,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即,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起诉状当然可以自己写。 3、诉讼不一定要请律师。 4、一方的外债如果没有经一方认可或者用于共同生活,一般法院也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即使债权人以一方个人名义欠债,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外,第三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这笔欠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那么需要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可以证明这笔欠债是一方自己的债务,而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一情形,那么另一方将不负还债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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