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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能拘留并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派出所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需要报请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2、警方在立案、侦查期间的拟定罪名...
法医初步鉴定已构成轻伤,说明已构成了犯罪,派出所没有对打人者进行拘留也是正常的。可能是派出所对打人者,派出所对打人者使用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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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拘留或罚款:(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题。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严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2]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二十一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与监狱本质区别在于职能不同。派出所主要职能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看守所主要职能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所主要职能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监狱主要职能惩罚、改造犯人。 1、派出所 中国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旧中国警察局下面亦设有职能相似的此种机构。曹禺《北京人》第三幕:“不知怎么姑爹一晚上在派出所还喝了一半……这是剩下的那半瓶白兰地。”陈忠实《信任》:“你俩把今日打架的事调查一下,给派出所报案。” 1946年公安机关成立公所,1948年改称公安分驻所,1950年改称派出所。派出所名称延续至今。我国台湾省的警察局下分设基层机构亦称为派出所,其职能与大陆派出所一样。 2、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3、拘留所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留后,除有碍侦査工作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对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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