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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的撰写过程中,必须填写劳动者的薪资总额。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如果相关内容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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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明确约定薪资数额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劳动合同才会被视为无效:第一种情况是,对方通过欺骗、威胁等不良手段或利用对方的紧迫感,使另一方在真实意愿上与其背道而驰,签订或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故意免除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和保障劳工权益的职责;第三种情况则是,未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的相关条款。 对于没有规定薪资数额的新录用员工,关于薪酬问题,将按照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曾经签订过集体协议,但协议未能明确指示,或者集体协议未能作出相应规定,那么将实行相同岗位的员工报酬相当的原则。
莹伟:《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劳动报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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