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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欺诈罪的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罪犯被拘留或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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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建议机关汝城县司法局罪犯宋某。2014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4)汝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汝城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5年10月14日,汝城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宋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汝城县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宋某自2014年7月8日到汝城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报到至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和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且违反规定擅自长期在外省务工,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宋某并通过其家人转告,要求到大坪镇社区矫正站汇报思想和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但宋某故意切断与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态度漠然且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有再次犯罪隐患,在社区矫正人员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已不适合社区矫正。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宋某撤销缓刑。罪犯宋某辩解称:对汝城县司法局所列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己不懂法,犯了错误,请求司法局和法院谅解,再给一次改正的机会,一定会接受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中了解到,罪犯宋某的家庭比较特殊,家里有父母,年岁比较大,哥哥、嫂子长年在外打工,生有两个小孩,宋某现生有一个小孩,妻子又怀了一个小孩,马上要生育,现家里有九口人,劳动力比较少,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宋某外出矿山打砂挣钱,是为了家庭开支。在2015年10月30日进行听证时,宋某也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请求司法局和法院谅解,给他一次改正的机会,并在法庭上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鉴于宋某有悔过之意和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我院建议汝城县司法局是否能够给罪犯宋某一次改正的机会,撤回撤销宋某缓刑建议。汝城县司法局征求大坪镇和大坪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小组的意见后,向本院撤回撤销宋某缓刑建议。本院认为,汝城县司法局撤回撤销宋某缓刑建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看金额。 1、可以委托律师争取缓刑,就是在家服刑,不用坐牢。 2、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诈骗罪相关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在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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