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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实施。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乡(镇)、村(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督促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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