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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遗产的继承要首先看兄弟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的就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则要看兄弟有没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已经去世的兄弟姐妹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他们已经去世,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但已去世的兄妹如有直系晚辈血亲,则可由其代位继承。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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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遗产平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在世的两个兄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过世的弟弟的配偶及子女无权继承。 房产过户凭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人允许其他人分割遗产,该协议不需要公证就合法有效。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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