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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简易程序已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中得到运用并显示其优越性,尽管在行政复议领域简易程序的规定尚处空白,但在国务院2004年3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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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当场通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现场处罚决定必须报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县城镇以外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当场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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