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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
1、抵押权不可以做债权担保。 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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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不可以抵押。抵押物权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普通债权属于权利,而不是动产或不动产,因此普通债权不能抵押。但是普通债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另外,地役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债权可以质押。 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不能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公示方式,但《民法典》没有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不能作为普通债权质押无效的理由,但质权人应当保证其质权的安全; 质押合同中应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以通过审查债权证明文件来控制风险。 由于普通债权质押缺乏质权公示,质权不应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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