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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公事公办”的恼人现象。当你提出意见时,对方把眼一瞪:‘上边规定的!”把你噎个半死!其实这种情况多半也是我们不值...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技巧: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是指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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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里只写了职位,没有详细职位描述。”这个就比较尴尬了。除非,部门在年初给你拟定了个人目标,你只要完成你的目标即可。 否则,按照你说的,隶属销售部的行政,也就是销售部内勤,处理财务等一些事物工作应当是你这个岗位份内工作吧,只能说工作量增加了。可以理解你的苦恼,但从法律上讲,很难直接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合理分配你的工作、指示你完成任务是经营管理权,你应当执行的。要么你跟老板谈加薪,要么,你说完不成任务要加班,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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