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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
人身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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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保险金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保险是夫妻婚后购买的人身保险,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后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除夫妻另有规定的外,这种保险的性质不属于家庭保险。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一方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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