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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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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会计鉴定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在司法的会计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确凿、有效的证据。司法的会计检查和司法的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深入。 二、司法的会计鉴定所需资料是通过司法的会计检查这一环节取得的,对整个案件的检查和鉴定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来作鉴定,往往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这种现状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联系。 司法的会计鉴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 (2)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 (3)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 (4)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 (5)鉴定报告标准。 其中,前4项内容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即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定,如白条入账,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在合伙纠纷案件中也可以认可。第5项是鉴定报告标准,这一标准与审计报告不同,也不能照搬审计报告准则,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报告格式、内容、报告用语等。 三、什么是会计司法鉴定 司法的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的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的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的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司法的会计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司法的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司法的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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