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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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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帮你解决“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结案方式——“撤销”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消灭的三种方式之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介绍,为了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还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通力合作,成立了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确定试点地区等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同时抓紧建章立制,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3项行业标准,联合国家档案局下发了档案管理办法。目前,中央财政设立了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了2014年试点经费,农业部也举办了多期培训班,充实人员力量,强化人才队伍保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农业部方面表示,第一,明确总体要求。在总体部署方面,在稳定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这项工作。在试点安排上,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不求齐步走,不搞"一刀切";第二,准确把握政策原则。既要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引发矛盾,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第三,抓好重点任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是登记。要在扎实做好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的基础之上,完善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我国对这类撤销的相关条件较为明确,根据相关的情况对这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撤销。相关的土地登记工作也在全面的落实中,对这类土地进行相关的登记处理,确保我国的土地没有浪费,相关村民使用的土地都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处理。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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