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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相关规定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无征收权,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力征地”的说法不准确了。 2、“权力”对应的是“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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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现实中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所以大家常常疑惑的诸如县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这种问题,答案也就显而易见,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授权给各地政府,各地政府才能据此享有权利去征收土地。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所以,我们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就能了解到,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现实中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所以大家常常疑惑的诸如县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这种问题,答案也就显而易见,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授权给各地政府,各地政府才能据此享有权利去征收土地。
政府无权强制拆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有补偿金额和专家存储账户、产权交换住宅和周转住宅的场所和面积等资料。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都已是依据当地的政策来办理的。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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