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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又称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这种作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就是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源于自己而不是抄袭他人,所谓创,就是要达到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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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上述范围内的作品,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二、须有独创性;三、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作品必须符合以上三个要素,否则不成其为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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