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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及司法解释

2021-11-30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继续开展违法犯罪活动;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谋取本公司的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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