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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
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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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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