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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纠纷管辖的确定: 1、因兼并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企业兼并中涉及企业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企业兼并纠纷管辖的确定: 1、因兼并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企业兼并中涉及企业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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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一35条。
企业兼并纠纷的管辖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兼并纠纷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为方便胜诉后执行,建议到上海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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