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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简介

2022-09-22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的;(三)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七)违反保密规定的;(八)违反规定收费的;(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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