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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申请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工伤鉴定的流程: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2、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受伤复杂,医疗卫生专家多,鉴定工作时间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3、《工作人员劳动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从制作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使用者,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4、对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初次劳动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收到结论后15天内可向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具体时限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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