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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为债务提供保证人的,所以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担保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个人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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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是。 1、担保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是一方自愿负担的,未经其配偶同意;或者该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是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愿意负担的,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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