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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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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既遂就是已经实施完成的意思,达到了所想实施的目的。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从贩卖毒品行为特征来看,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性行为,首先是购买毒品行为,然后是卖出毒品行为;而有些贩卖毒品行为仅有卖出毒品行为,例如拾得毒品后贩卖的等等。仅以购买毒品行为来说,购买行为已有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购买毒品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购买大宗毒品往往是新的卖出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还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而卖出毒品是把潜在的社会危害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购买和卖出这两个行为均不缺乏独立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就是交易,如果仅仅是买卖双方在商讨价钱或者其他问题,而没有将毒品带到交易现场,这只是着手实施贩卖,或者说是谈交易,这时候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所以不管是以购买方式取得毒品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毒品后,只要有出卖的意思,就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将毒品实际带到交易环节中,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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