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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 托运方: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地址:_...
1、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3、具体操作方式。 4、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5、费用及结算方式。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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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6、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7、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8、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9、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公司各部门负责起草与本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销售部负责审核销售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3、合约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4、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5、其他部门审核本专业所有合同的技术条款。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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